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 104 年 08 月 03 日)
第7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 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