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
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
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
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
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
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
務機關逕行復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