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 104 年 08 月 03 日)
第6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 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 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 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 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 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 務機關逕行復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