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 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 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