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 75 年 11 月 27 日)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
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
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