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 75 年 11 月 27 日)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 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