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9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典試 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 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