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

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 人限期補正。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