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13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及送審著作或發明 之名稱、內容及審查經過,應依法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 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