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12條
典試委員、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