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 取。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所 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 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