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6 月 24 日)
第10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著作: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參考文獻: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 內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著作,並以三件為限 :占十分。

二、發明:

(一)創作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創作設計與理論依據:占二十分。

(三)創作能力與創作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 內經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發明,並以三件為 限:占十分。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所列評分項目 逐項評分及加總,並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