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8條
監場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前條各款事宜。

二、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 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 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 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三、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收回缺考試卷(卡)及試題,並於 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