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7條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試卷(卡)、試題及 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及 穿戴式裝置,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 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 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 )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 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 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 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 否使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是否過淡;如為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 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規定用筆作答、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 題號,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