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3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 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