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20條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關 調整監考之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定期停止遴聘;其涉及違法情事 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