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9條
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遲到或在試場內進食、吸菸、嚼 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打盹、閱讀書報、批改作業、閒談 、使用行動電話、戴聽耳機、擅離崗位、誤發試卷(卡)、翻閱應考人已 繳之試卷(卡)、接受應考人饋贈及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或未依第 三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等情事者,列入巡場紀錄表記載;巡場主任擅離崗 位或就責任區內所發生之違規或突發事故處理不當,列入試區主任督導紀 錄表記載;並依規定定期停止遴聘。

監場人員監場時有遺失試卷(卡)或試題、擅自更改試題文字或解釋試題 內容、偶發事件處理不當引發嚴重後果等重大過失,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 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懲處,爾後並不再遴聘。

監場人員違反第一、二項規定,其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 警察機關告發。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任務,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之重大舞弊,有具體事實或 對試場偶發事件處理得當,足以維護考試信譽,著有貢獻者,由辦理試務 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