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8條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區附近,發現有防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 考試信譽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轄區警察機關予以 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