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7條
監場人員發現應考人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場規則之規定處理 ,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考或扣分之處分,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 保留證據,經應考人、監場人員、巡場主任、試區主任簽名後,即將違規 者之試場、座號、姓名、違規事實及處分等,於試區公告之,違規處理表 並層送試務處長或試務主任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粘貼(附夾)被扣考 或扣分之試卷(卡)上,以憑核計成績。

前項違規之處分結果,於考試完畢後,應以書面掛號通知當事人。

違規處理表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