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4條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應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必要時,得經試區主 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

應考人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並由 巡場主任或監場人員隨往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