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試法  ( 39 年 10 月 26 日)
第3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