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9條
典試委員長為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事宜,得召開各組 召集人會議。各組召集人為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宜 ,得自行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分組會議。

典試委員長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得住宿闈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