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考試事務,指下列事項: 一、文書之撰擬、繕校及收發。

二、印信典守。

三、會議紀錄。

四、考試日程之排定。

五、試題之收取、保管。

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十一、庶務。

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