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轉報考試院核備之關係文件,指下列各件:

一、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

二、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簡歷及成績清冊。

三、典試及監試委員名單。

四、典試委員會會議議程及紀錄。

五、考試各科目試題。

應設常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得於年度內最後 一次考試完畢,併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 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指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 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 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 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