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 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科等及其他經考試院同意之考試。

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考試,由考選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