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種考試方式定義如下:

一、筆試:以文字表達、符號劃記或電腦作答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 。

二、口試: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態度、人格、價 值觀與行為。

三、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 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興趣等心理特質。

四、體能測驗:以實際操作或測量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心肺耐力、肌力與 肌耐力、柔軟度、身體組成、速度、瞬發力、敏捷性、平衡性、協調 性、反應時間或其他與各該職務相關之綜合性體能要素。

五、實地測驗: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專業知識、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以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 之圖式等加以審查,評量應考人研究或創作之知能與成果。

七、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以應考人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 學歷證件、成績單及服務經歷證明等加以審查,評量應考人學歷程度 與專業成就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