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11條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 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並 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 排名;專業科目平均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 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分試、分階段舉行之考試,於各試、各階段完成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錄取或及格人員榜示,均應加蓋典試委員會關防,載明年月日,由典試委 員長簽署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