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 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 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