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各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如因考試方式或應試科目之特殊需要,得另就對該 考試方式或應試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或專業表現 成績卓著之專家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