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