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1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 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 法者,依刑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