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0條
典試委員會於考試公告後成立,於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 ,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常設典試委員會於年度內第一次考試公告後成立,於每次考試完畢,將辦 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並於年度內最後一 次考試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經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