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7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 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