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2條
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 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其送達方式之辦 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