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9條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 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 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 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