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6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