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 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