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28 日)
第1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