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處務規程  職責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26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

前項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7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8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 ,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29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校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30條
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凡奉派擔任 編組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應認真負責, 圓滿達成任務。

第31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