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處務規程  職掌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2條
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不動產 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委 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 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 試科目、分試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 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 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營建工程技師、機電工程技師、 環安工礦技師、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 、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 分階段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 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高 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 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 、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 、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 之審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 師、助產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 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醫事人員、獸醫師考試審議 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 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 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 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 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 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 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組織、議事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 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 職權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