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3 月 13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選部為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或學習,設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訓練或學習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訓練或學習法規之研議。

三、有關訓練或學習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或學習應行審議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考選 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 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 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 業由考選部專技考試司辦理。

第5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第6條
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8條
本會之決議案,由考選部核定辦理。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