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3 年 03 月 21 日)
第8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 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

二、經核定准予部分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 本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考試。

三、經核定准予報考者,由本部通知應考人參加考試。

四、經核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

前項審議結果,經本部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本部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