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5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 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 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