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 83 年 11 月 23 日)
第1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2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3條
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考選規劃司。

二、高普考試司。

三、特種考試司。

四、專技考試司。

五、總務司。

六、題庫管理處。

七、資訊管理處。

八、秘書室。

第4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5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6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

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7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8條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9條
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

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

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 估事項。

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第10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

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12條
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 長處理部務。

第13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 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 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 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14條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
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 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17條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8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 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關職系選用之。

第19條
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 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 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0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2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