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 83 年 11 月 23 日)
第18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 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