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 83 年 11 月 23 日)
第13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 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 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 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