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修正文件二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1條
三、契約(合同)要件 (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傭船員的職務及 契約(合同)期限; 2.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 3.應給付船員工資額度及支付方式;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 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 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療保險;船員往返雙方口岸及返鄉交 通費分擔標準; 4.船員及船主基本權益保障事項; 5.船主及船員違約處理; 6.可歸責船員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由經營 公司與船員或仲介機構與船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7.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8.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二)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船主名稱、船員姓名及其住址、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 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 2.船員工資;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 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 療保險;交通費;支付方式; 3.船員勞動保護、在暫置場所休息和避險的權利、食宿、福利; 4.船員遵守事項; 5.船主提供福利; 6.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7.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五、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 雙方共同議定船員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等事項,具體保障 項目為身故保險(含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 院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