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修正文件一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1條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故保險(含 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