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 103 年 02 月 27 日)
第1條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地震防災減災能力,促進 兩岸地震合作與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 岸地震監測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地震監測業務等事宜進行下列交 流合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二、合作事宜 雙方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門進行下列地震監測交流與合作事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透過雙方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 地區地震活動。 就地震監測技術進行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 雙方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一方發布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方商 定方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任一方發生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方。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 速給予回應及協助,雙方可就餘震相關資訊交換意見。 雙方加強地震預測研究的交流,但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對 方可能發生災害性地震的預測訊息。 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人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 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就地震監測的前瞻性發展、地震速報預警的技術開發、地震背景與 前兆分析、地震預測研究及地震監測在防災減災的應用等議題進行 經驗交流與合作開發。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定期交流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經驗,交換最新公眾宣傳資料。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三、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方式:

(一)以合作研究、工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人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方式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方式。

四、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地震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 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 繫。

五、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工作組應於本 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 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 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

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 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 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