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七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條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不需要協調起降時間帶的二十二個客運航點,每方每週共計增 加七十二個往返航班。

(二)至今已營運二個日曆月(含)以上的不定期旅遊包機按照每方每週 七個往返航班轉為定期航班,並保留每月三十個往返航班不定期旅 遊包機額度。

(三)總班次由每週六百七十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百二十八個往返航班 ,每方每週增加七十九個往返航班。

二、季節性旅遊包機 台灣方面航點除馬公、花蓮、台東、嘉義及台南外,增加台中包機航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