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五  ( 102 年 08 月 12 日)
第1條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承運人及班次 (一)承運人 上海浦東與桃園和臺北松山航線指定承運人數量由目前的每方四家 增加為六家。

(二)班次 1.自二○一三年八月起增加上海浦東與高雄間每方每週不超過六個 往返航班;自二○一三年十二月起增加上海浦東與桃園間每方每 週不超過十四個往返航班。 2.臺北松山增加每方每週不超過七個往返航班,用於臺北松山與天 津、福州或上海浦東等三個航點間的航線。 3.總班次由每週六百一十六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六百七十個往返航 班,每方每週增加二十七個往返航班。其中上海浦東由每方每週 各三十一個往返航班增為每方每週五十一個往返航班,每方每週 增加二十個往返航班;臺北松山由每方每週四十二個往返航班增 為每方每週四十九個往返航班,其中十四個往返航班用於上海虹 橋。

二、貨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方面新增天津、鄭州、寧波三個貨運定期航點,各航點每方每 週不超過二個往返航班。

(二)總班次由每週五十六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六十八個往返航班,每方 每週增加六個往返航班。

(三)大陸福州和廈門二個貨運航點視為同一市場,兩個航點班次合併, 每方每週可在兩個航點共安排不超過六個往返貨運航班。鄭州可作 為與上海浦東、廣州以外其它六個大陸貨運航點的串飛點,但任一 航點的串飛及直飛班次量之和不超過該航點的往返航班量,串飛的 大陸航點間無業務載運權。